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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1.公司2024年2月发行ABS,因持有次级的比例只有87.88%,找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可以出表的意见并进行出表,意见内的各个条款在出表时点都是满足且合理的,ABS发行时均为合格资产,发行文件完整且未见特殊条款。
2.2024年9月回购部分次级,持有次级的比例达到91%,公司以持比例超过90%回表。2024年7月其实发生了基础资产逾期本金无法收回,但占资产池未收回本金的比例非常小,公司内部解释是基于收益的考虑进行回购。发行条件上未见本金逾期回购次级,或者次级持有者之间关于本金无法收回的协议。
目前的问题:
公司提供的资料完善也无异常,但1年内出表并回表,原出表的合理性因当年度的回购行为,导致我们很难推翻公司做法或者说服公司冲回出表的行为,未查到准则、指南或其他监管要求不能一年内出表和回表,还请陈版主指导思路或能提供一些文件参考,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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