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非上市),设置了内部股权激励。之前利润分配的做法一直是:当年实现的净利润扣除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依据公允价值模式下的报表)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对股东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房地产形式较好,公允价值评估基本都是收益,这种情况下利润分配较为谨慎。而2023年度投资性房地产有大额的评估损失,如果依然按照上述原则,显然对企业发展不利。 我查了一些规定:按照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报告(2007)“涉及利润分配基数的相关问题,执行新会计准则后,一些上市公司提出了与此相关的利润分配基数确定问题,如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是否应计入利润分配基数。鉴于公允价值变动损益的特殊性,特别是相关变动损益的后续不确定性,我们建议,以公允价值计量的相关资产,其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收益,暂不得用于利润分配。” 上面的意见只提到了公允价值变动收益,那么现在遇到了评估损失,如果从政策一致性角度想,损失也应该剔除;但是从谨慎性角度看,就不应剔除。
基于以上,请教陈老师:2023年度出现的评估损失在利润分配时怎么处理才能既能对股东有解释,也能对老板有交代。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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