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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myashui 于 2016-9-14 10:36 编辑
马老师首先介绍了本期分享主题的背景,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后一直都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和雷区,不能正确理解将会产生税务风险。
老师主要从以下五个方面来讲解混合销售的相关知识。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
二、如何判定混合销售?
三、分别核算就要分别适用税率吗?
四、案例
五、如何判断主业?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原增值税和营业税条例及细则中有关混合销售的概念是一致的,即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营业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删除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
混合销售的传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营改增前
营改增后
二、如何判断混合销售?
从财税〔2016〕36号混合销售行为的定义中知道,鉴别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标准是以一项销售行为是否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尺度的,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
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
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条例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三、混合销售只涉及服务和货物不涉及销售无形资产 和不动产
四、接受服务及货物的对象是同一单位或个人
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混合销售的关键在于区分纳税人按照什么税率交税。
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销售行为是一项,主+次。次要因素是建立在主要因素的基础上。
马老师还介绍了相关的国外经验。
马老师给出了自己判定混合销售的主要方法:
买A不能没有B,但B不一定向提供A的纳税人购买,否则A无法使用
三、分别核算就要分别适用税率吗?
总局文件是不能分别适用。
湖北、河北、海南,强调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容易造成税款流失,有问题。
四、案例
汽车美容并销售车蜡。超过标准就不属于混合销售。
美容美发店提供美容美发并销售美容美发产品。不属于混合销售。
五、如何判断主业?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按照主业
按照一项销售行为中的主行为
终极解决方案——增值税立法,简并税率!
老师最后详细的为众网友一一解答相关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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