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幻欢 于 2015-7-9 20:22 编辑
你我他共同努力 每次写思享会我都喜欢结合自己身边的工作,去思考。这次蓝老师的课,是站在法律的角度来看待税务工作。平时的工作和税务打交道的实务经历真的是可以说几乎为零,我正在为写感悟发愁,我到底要怎么完成本次的作业呢!为了获得更多的素材,我进入了税务版块去看帖子,让我看到了蓝老师说的那个案例,还有另外一个案例,让我发现原来在实务中很多企业已经拿起了法律的武器为自己的利益与税务局PK。 以前在企业的时候,经常听财务部的同事说税务老爷、海关老爷什么的,基本上是老爷们怎么要求怎么做。如果老板们觉得老爷们的要求超过了自身的能力,就会施展出十八般武艺去“打点”。哪怕后来去了事务所参加培训,那次讲课的老师是中汇事务所的,老师们也提到自己拿出法律条款有理有据,可是到了税务局就是不让他们通过。当时,我还记得老师很是无奈的说,法律条款在实务操作上太难了。因此,在我心里也就认为交多少税都是税务局核定的,他们的核定就是“法律条款”。而昨天的课程让我明白了,我还停留在陈旧的、落后的观念里。 在蓝老师提到的论坛案例里,有一位童鞋晒出了6月24日的中国税务报,我想到自己部门就定了这份报纸,下班前赶紧找出来,回到家看了起来。这一看才知道,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不能不作为,你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也促进了税务人员的法律意识。在B5版面,有一个“依法与讲理”,作者就提到:“近年来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有明显的上升趋势。这与纳税人的法律意识、自我保护意识普遍增强有很大关系,他们越来越敢于面对税务机关主张权利,甚至于税务机关对簿公堂。这给税收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税收执法中,不仅要坚守法治思维,而且要把道理跟纳税人说透。“ 童鞋晒的这个案例,我觉得特别好,就把案例复述下。案例的G公司为生产经营需要,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补充流动资金,利息支出在税前扣除了,因为没有取得发票,县国税局将G公司以没有取得合法有效的支付凭证—发票,故不能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也不能作为税前扣除的依据。县国税局将G公司的税前扣除行为界定为故意隐瞒企业所得收入的偷税行为。对G公司行政复议的市国税局认为,G公司虽未取得发票,但其借贷交易为真实活动,并且企业能提供贷款合同、资金流向凭证等证据资料。《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合理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市国税局认为,G公司将其民间融资利息在企业所得税前予以扣除的行为合理,撤销了县国税局做出的处罚决定。 ”作者分析的G公司是否构成偷税。《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从该法条的内容来看,偷税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其一,纳税人有无主观上的故意不缴或者少缴税款,偷逃税款的情况。其二,客观上实施了伪造、变造、隐匿账簿凭证,或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拒不申报,以及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等行为。其三,造成了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的后果。本案中,G公司主观上没有故意偷逃税款。G公司税前列支的利息指出,有足够证据证实支出真实发生,而非企业伪造、变造凭证或虚假申报行为。因此,县国税局认定G公司列支该部分利息支出的行为构成偷税,依据不足。“ 从老师的讲课、案例,我有了一个感悟就是法治精神的提高需要你我他共同的努力,需要我们转变思维,当然了也需要税务人员转变观念。企业和税务局不是敌人,不是你死我活的状态。 本次感悟最大的收获是什么?让我抛弃了旧观念,从实务的角度、发展的角度了解了税务工作,税务工作真正面临着哪些风险。而要化解税务风险不是那么容易的,不把税务条款吃透,没有高超的谈判技巧都很难实现。但是我们可以找像蓝老师这样的专业人士,我们可以借助专家的力量。当然了,基本的常识还是要了解的,起码多去税务版块看看帖子,看看相关的书、报纸、杂志,还有多参加思享会。参加思享会,虽然不能马上解决实务中的问题,起码它开拓了视野,专家们的实务经验的分享都是一种宝贵的财富是不是?
感谢老师和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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