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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反馈] 《并购重组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学习感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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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19 21:40:1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并购重组的会计及税务问题》——学习感悟
视野知行社Sophie
2017年3月12日,继的培这次“新三板财务总监特训班第四期”培训,培训地点在杭州赞成宾馆三楼培训室,由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和众兴财教育联合举办,这天的课程为此次培训课程的第二课《并购重组的会计及税务问题》,举办方邀请了上海国家会计学院庞金伟博士主讲。
庞博士首先介绍了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相关内容,这是我在上课之前都未听说过得概念,所以听课的时候特别认真也很新奇,加上庞博士幽默风趣的语言,把大家都逗乐了,在欢笑声中把知识收入脑中,妙哉!
CRS通俗理解就是定期对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进行交换,主要针对高净值人群(个人存款600万元以上)。CRS是指由国际上若干国家签订的一个协定(在G20推动下,目前参加国已达101个),约定各个国家彼此交换本国掌握的他国税收居民金融账户信息,中国在2015年12月就签约加入了。2017年1月1日中国执行《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承诺2017年1月1日起,对新开立的个人和机构账户(银行、信托、保险)开展尽职调查,2017年12月31日完成对高净值账户的调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2018年9月后交换信息。高净值人士应对CRS的策略主要有三个方面(账户注册地点的选择、居民身份的考量、投资架构及模式的设计),新三板拟挂牌企业财务总监需提前考虑高管们的CRS个人财富筹划问题。
庞博士认为,在金税三期及税务信息化系统越来越完善的背景下,发票管理是重点,三流合一是基础(合同、发票、收付款要对应)、信息化程度高的企业要做到五流合一(合同、发票、收付款、出入库、ERP信息系统数据都要对应)。财务总监应重点关注申报纳税金额、财务核算收入金额、合同金额三者之间的逻辑合理性,同时要根据发票管理模式来确定经营模式及管理模式。发票问题的解决应与内控管理和预算管理相结合,同时关注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及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未开票的收入发票比例的合理性,尽可能缩小发票开具金额、收款金额与合同约定金额等的差额。在实务中,自2016年下半年开始使用金税三期之后,越来越感觉到税务系统的强大,迫使企业必须越来越规范。
庞博士着重介绍了部分与重组兼并中的涉税重要文件:《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兼并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72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并购重组过程中,涉及的税务事项不少,这需要我们在过程中仔细研读这些税务文件,并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合理筹划。
庞博士从企业并购动因及主要并购方式、并购重组中涉及的主要税种、税收会计差异的根源、计税基础、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的税务处理、并购重组中资产的税务处理原则等方面以庞氏风格讲述,让枯燥的税务法知识变得生动有趣,内容过多,需要我们在课后再消化并使用。
感谢举办方众兴财教育、上国会及视野知行社提供的福利,同时也非常感谢知行社管理员的努力争取和从深圳、苏州赶来的知行社社友们,更感谢杭州社友的热情招待,大家一起度过了充实愉悦的周末。


沙发 2楼
发表于 2017-3-22 14:30:27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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