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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反馈] 逸谈视野思享会第54期混合销售下的营改增处理听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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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9-18 09:57:2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逸谈视野思享会第54期混合销售下的营改增处理听后感

首先感谢我的领导给了我这次学习的机会,谢谢!今天是我第一次听类似的课程,感觉非常棒。就马老师本次课程总结了以下几点、。

开讲前,马老师首先介绍了混合销售营改增前后一直都是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和雷区,不能正确理解将会产生税务风险。

老师主要从几个方面来讲解混合销售的相关知识。

一、混合销售的定义?

二、如何界定混合销售?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四、分别核算就要分别适用税率吗?

五、精彩案利分析

一、什么是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

二、如何界定混合销售

混合销售行为成立的行为标准有两点,一是其销售行为必须是一项;二是该项行为必须即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其"货物"是指增值税税法中规定的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和气体;服务是指属于改征范围的交通运输服务、建筑服务、金融保险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等。

  我们在确定混合销售是否成立时,其行为标准中的上述两点必须是同时存在,如果一项销售行为只涉及销售服务,不涉及货物,这种行为就不是混合销售行为;反之,如果涉及销售服务和涉及货物的行为,不是存在一项销售行为之中,这种行为也不是混合销售行为。

  如:生产货物的单位,在销售货物的同时附带运输,这种销售货物及提供运输的行为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所收取的货物款项及运输费用应一律按销售货物计算缴纳增值税。

  也就是说,销售服务是为直接销售一批货物而提供的,二者之间是紧密的从属关系。

  营改增后,财税(201636号文件: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后,没有“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财税〔201636号删除混合销售定义中的相关表述,定义中其他内容基本相同。此次营改增后,营业税全部改征增值税,已不存在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概念。因此,财税〔201636号修改了混合销售的表述,明确了处理原则。

老说讲到混合销售的传承,合久必分分久必合。。。。

三、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

关键在于如何界定销售行为是一项,主+次。次要因素是建立在主要因素的基础上。

马老师给出了自己判定混合销售的主要方法:

A不能没有B,但B不一定向提供A的纳税人购买,否则A无法使用。

就混合销售与兼营的区别这一点还需要好好揣摩。

四、分别核算就要分别适用税率吗?

总局文件是不能分别适用。

湖北、河北、海南,强调若企业在账务上已经分开核算,以企业核算为准。容易造成税款流失.

五、精彩案例分析

1、建筑公司,提供服务同时销售建材,是属于混合销售,按11%税率纳税。

2、酒店,住宿与销售食品不属于混合销售,食品必须按17% 交税。,餐饮酒水税务人们认为要按17%税征收,菜按6%收。这个问题也确实在以前的单位遇到过。当时查账我都是蒙蒙的感觉。还好现在一起混合销售了~,就不存在这种情况了。

感谢马老师的精彩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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